重要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首梯「第三方支付服務服務能量登錄」證書展延
依主管機關法規要求,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27日率先通過「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 」展延, 有效期限至116年7月26日止。 依據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」第十條,通過能量登錄者,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。 登錄證書:
2026/01/09
閱讀全文
重要【重要】8/10及8/13 行動網路降速演練通知
親愛的用戶您好: 配合行政院2026城鎮韌性(防空)演習,政府將於下列時段實施行動網路降速演練: (一) 中部地區:8月10日(一)14:30–15:00 (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嘉義縣、嘉義市)。 (二) 北部地區:8月13日(四)14:30–15:00 (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宜蘭縣)。 一、可能影響 演練期間於上述地區使用行動網路(4G/5G)者,可能出現:付款頁載入緩慢或逾時、信用卡3D驗證頁面回應延遲、超商代碼取號失敗、掃碼付款回應延遲、付款完成通知與交易狀態延遲更新等情形。 二、不受影響 一般語音通話、簡訊(SMS,含OTP驗證碼發送)、固網寬頻及Wi-Fi均正常。透過Wi-Fi或固網連線操作不受影響。 三、建議因應方式 1.提早於演練時段前完成付款,或切換Wi-Fi/固網操作。 2.付款畫面無回應或逾時,請勿重複發動付款,請先至「交易紀錄」確認扣款狀態。 3.已扣款但商店訂單顯示未付款者,多為通知延遲,系統將自動核對補正,請勿重複付款,並保留扣款通知截圖。 4.超商代碼建議於演練前先行取得並截圖保存。 演練僅30分鐘,結束後服務即恢復正常。如有疑問,請洽客服中心。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。
2026/08/03
閱讀全文
重要個人賣家收款額度達稅籍登記標準,建議升級為公司戶賣家
親愛的會員您好: 一、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304677940 號令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, 凡以網路平臺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(APP)或其他電子方式專營或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(即網路賣家),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 新台幣 10萬元(含)以上,或銷售勞務達新台幣5萬元(含)以上,應向所屬國稅局申請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。 二、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,於辦理稅籍登記時,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」及「會員帳號」等,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「營業人名稱」及「統一編號」,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 三、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,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。 如有開立電子發票之需求,請洽 本公司專屬業務人員辦理 。 若您為個人賣家,當收款額度達上述法規所訂之金額,歐買尬金流將主動寄送通知信件並建議您升級為公司戶,以確保帳戶使用權利與符合法規規範。 請注意: 若您未配合完成必要稅籍登記與升級為公司戶,將可能啟動提領限制之 風險管控機制。 稅籍登記相關法規與申辦方式,可參考財政部網站 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network-transaction-taxtation-area/q-and-a
2025/11/03
閱讀全文
重要【重要通知】新版密碼規則將於113/10/17實施
親愛的會員您好: 為強化客戶登入安全,將自113年10月17日起實施以下密碼規則: 一、 官網 1.請定期(90天)修改密碼, 且密碼不可與前4次相同。 2.密碼長度至少12碼以上,至多30碼。應包含兩種字元:英文、數字。 二、 歐買尬金流廠商後台 1.請定期(90天)修改密碼, 且密碼不可與前4次相同。 2.密碼長度至少12碼以上,至多30碼。應包含兩種字元:英文、數字。 3. 新增2FA驗證 (若開啟,則免90天修改密碼。但每次登入廠商後台,輸入帳密後,需再輸入一次性驗證碼。) ●由廠商後台>後台帳號管理>子帳號管理,開啟與關閉。 ●主帳號點選主帳號「開啟」,先輸入雙因子驗證碼,下次登入廠商後台,輸入「帳號密碼」以及「一次性驗證碼」,才可成功登入廠商後台。 ●主帳號點選主帳號「關閉」,先輸入雙因子驗證碼,將登出您的廠商後台, 請至信箱設定您的密碼 。 ●主帳號點選子帳號「開啟」,先輸入雙因子驗證碼( 設定子帳號信箱,並於該信箱點驗證碼 ),下次登入廠商後台,輸入「帳號密碼」以及「一次性驗證碼」,才可成功登入廠商後台。 ●主帳號點選子帳號「關閉」,不用輸入雙因子驗證碼。( 主帳號需重設子帳號密碼 )。 ●子帳號不可自行操作「開啟」與「關閉」。
2024/10/17
閱讀全文
重要FunPoint金流【稅籍登記】規定注意事項提醒
使用金流收款服務注意事項提醒 敬愛的合作夥伴您好, 因應財政部「稅籍登記規則」及財政部「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」規定,本公司宣導以下相關規範, 敬請惠予配合! 一、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,自112年1月1日起,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(APP), 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(即從事網路銷售),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。 二、 營業稅起徵點係為 銷售貨物者當月期銷售額達新台幣 8萬元 ;銷售勞務者達新台幣 4萬元 。 FunPoint金流
2024/07/05
閱讀全文